随着英国蘇富比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记者从四川蘇富比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人处再次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过多次审议复议终审裁决以后,最终正式向四川蘇富比拍卖行有限公司签发第388728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蘇富比”商标权证,有效期为:自2006年06月28日起至2016年06月27日止。

国家工商总局此举意味着历经8年之久的四川蘇富比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英国SOTHEBY’S(以下称英国蘇富比)的“蘇富比”商标权之争最终确权,四川蘇富比为该商标权的合法持有者,同时也意味着英国蘇富比如果想夺回“蘇富比”商标权只有状告国家工商总局而提起行政诉讼。

“蘇富比”商标权之争谜团在哪里

“蘇富比”商标权之争的动机是什么?“蘇富比”商标权之争的价值在哪里?“蘇富比”商标权之争的法律要点在哪里?蘇富比商标的由来?国家工商总局为何不采用三审法院判决作为裁定“蘇富比”商标确权依据?对此,记者查阅了相关材料并采访相关人士后为你一一解开谜团。

一提到“蘇富比”商标权之争,就不得不说蘇富比商标的由来,“蘇富比”商标权之争的动机和价值。

作为全球知名拍卖行之一的SOTHEBY’S(英国蘇富比)于1744年在英国伦敦成立,是唯一一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际拍卖公司。1974年,SOTHEBY’S(英国蘇富比)拍卖行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向亚洲市场进发。1994年及2007年,分别在上海及北京设立代表处,并于1994年起在中国大陆举行拍卖预展。日前,刚刚落幕的香港蘇富比2012年春季拍卖会,获得总成交额超过24亿港元的拍卖佳绩。在2008年3月14日以前,其中文名称一直使用的是“索斯比”,此后更名为“蘇富比”。

四川蘇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四川成都成立,曾成功策划和实施了包括神舟五号和神舟六号搭载物在内的拍卖活动,尤其是巨型画作《神州颂》的全球巡展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而由其组织成立的“四川蘇富比”、“中国蘇富比集团”与英国的“蘇富比拍卖行”的关系在大众眼中似乎显得有点扑朔迷离。2004年1月14日,四川蘇富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蘇富比”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此后,双方对“蘇富比”商标的争夺随之展开。

“蘇富比”这一名称的出现,是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人民日报》在报道SOTHEBY’S(英国蘇富比)拍卖行相关新闻时自行使用的直译名,而非SOTHEBY’S惯用的“索斯比”中文名称,此后,中国大陆媒体对其相关报道都采用了“蘇富比”这一名称,而SOTHEBY’S(英国蘇富比)拍卖行在2008年更名以前并未在中国大陆注册第35类“蘇富比”这一中文商标。几十年后的今天,“蘇富比”这一名称已经在国内外社会各界基于艺术品、拍卖、珠宝和奢侈品领域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有关法律界和商标知识产权界权威人士认为,目前,“蘇富比”这一商标的无形资产直接价值估计在100亿元以上,再加上全球艺术品拍卖与投资重心正逐步转向中国大陆,谁获得了“蘇富比”商标权,就意味着谁在未来艺术品投资拍卖市场获得了制高点,其价值不可限量。这就是SOTHEBY’S(英国蘇富比)为何要与四川蘇富比8年争夺商标权的根本原因

“蘇富比”商标之争前奏

尽管SOTHEBY’S(英国蘇富比)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无人质疑,但在中国内地市场,“蘇富比”商标使用权的争议却由来已久。SOTHEBY’S(英国蘇富比)表示,“蘇富比”是其正式使用的中文字号名称,在世界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第35类等类别上注册了“SOTHEBY’S”商标,在香港、台湾等地区注册了“蘇富比”商标,并于2006年5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35类拍卖及相关服务上提出“蘇富比”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四川蘇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以中文“蘇富比”商标申请注册,并一直使用“蘇富比”商标从事商业活动。

2008年8月,经北京市二中院、北京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最终审理判决,四川蘇富比侵犯了英国蘇富比拍卖行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川蘇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其在拍卖和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与蘇富比拍卖行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和“蘇富比”商标相同相近似的标识,并赔偿蘇富比拍卖行合理费用。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适用

适用: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都可获得保护。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禁止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适用:未注册商标的驰名化认定重要前提是必须要在中国大陆以合法主体有持续经营行为才行,而英国蘇富比拍卖行受《拍卖法》、《文物保护法》限定,不能在中国大陆成为拍卖业合法主体,所以,至纯天珠,就拍卖类商标对于外资拍企而言就不适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中国大陆境内拍卖预展均属违法行为。

商评委裁定激起争议

2011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蘇富比”商标异议复审作出裁定:申请人蘇富比拍卖行在英国登记的商号为“SOTHEBY’S”,与被异议商标 (蘇富比)未构成近似。申请人登记“蘇富比”商号的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文玩,不构成在先权利,且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拍卖等服务。故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前,申请人已在拍卖行业使用“蘇富比”商号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综上,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裁定:被异议商标(蘇富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