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众昇投资者索赔首案开庭

  2019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诉恒顺众昇(现“青岛中程(行情300208,诊股)”,30020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结果。据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这是进入到开庭审理程序的恒顺众昇股票索赔首案。

  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显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顺众昇”)现已变更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中程”),股票代码300208不变。

  臧小丽指出,公司名称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任何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变更前的“恒顺众昇”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青岛中程”来承担。

  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至纯天珠,基于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自证监会对恒顺众昇的罚单落地起,受损的股票投资者就开始陆续起诉要求赔偿。

  据介绍,2018年9月5日,第一批恒顺众昇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第一批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恒顺众昇投资者索赔案包括20名原告,起诉金额约270万元,代理人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

  “目前,法院选择了其中一例作为示范案例,2月26日进行了公开庭审,其余案件尚未收到庭审安排。”臧小丽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有望获赔的恒顺众昇投资者是:自2014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臧小丽介绍说,青岛中程委派的律师到庭答辩表示:若原告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答辩人愿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但是结合2015年发生的股价异常波动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关司法判决对同期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认定,被告认为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与上市公司的违规事项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表示不同意赔偿。

  不过,被告青岛中程对原告代理律师确定的三个关键日期予以认可,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基准日。

  但青岛中程认为投资者损失均是2015年间的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因此,案件的焦点就是:2015年8月股市是否发生了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如存在的话,占多大比例。青岛中程提交了单方委托某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但臧小丽认为,贵州文玩,即使真有必要鉴定,应该由法院委托的独立、专业的第三机构来负责,而非被告自己单方委托。

  “2015年期间中国股市发生了异常性波动,并非系统性风险。2015年间因为违规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上市公司有多家,至纯天珠,2015年间的股市异常波动,不应该成为违规上市公司免责的法宝。”臧小丽说。